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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水上危货运输管理新规正式实施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规定》提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规定》明确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适航、货物适装、人员适任条件。根据《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构造、设备、性能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按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规定》还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申报、作业等相关环节作了规范,要求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在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靠泊液化气码头、装卸站。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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